司法院院字第90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89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90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91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8年5月16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77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該項所謂充任會計主要職員七年以上者,無論其間有無中斷,但須前後積算在任時期七年以上。

  附山東高等法院原代電

  國民政府司法院院長王鈞鑒,案據滕縣縣法院審判官趙冠駿呈稱,竊查國民政府財政部會計師註冊章程第六條第四款乙項內載,在財部所認為合格之同業機關、官廳、公署或公務機關,充任會計主要職員七年以上,得有成績證明書者等語,查謂同業機關,是否指財政部立案之公司、銀行而言,其充任會計主要職員,是否指一任七年以上,不無疑義,事關法令,理合電請解釋,伏祈指令祗遵等情到院,事關法律疑義,職院未敢率斷,理合電請鈞院迅賜解釋,以便飭遵,山東高等法院院長易恩侯東印。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