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1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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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90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91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92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8年5月16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78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來呈所述情形,某甲身故,其子丙即為遺產承繼人,無論子丙已否成年,均應以丙為訴訟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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