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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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92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93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94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8年5月20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80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一)夫婦同居之確定判決,不能強制執行,除以和平方法勤加勸諭或使其自行調解外,別無執行方法。

  (二)原確定判決係就同居之訴所為之裁判,與其後因不能同居而提起離婚之訴自屬兩事,並無一事再理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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