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93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字第9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93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94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8年5月2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80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夫妇同居之确定判决,不能强制执行,除以和平方法勤加劝谕或使其自行调解外,别无执行方法。

  (二)原确定判决系就同居之诉所为之裁判,与其后因不能同居而提起离婚之诉自属两事,并无一事再理之嫌。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