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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95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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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94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95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96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8年5月22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81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甲某之妻年滿二十歲以上,被丙和誘,如經甲告訴通姦,當然依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條辦理,若並不告訴通姦,僅係單純和誘,法無正條應不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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