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释字第17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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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字号[编辑]

释字第 17 号

解释日期[编辑]

民国 42年5月15日

解释争点[编辑]

监委得兼国立编译馆编纂?

资料来源[编辑]

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解释汇编 第 39 页

解释文[编辑]

  国立编译馆编纂,按照该馆组织条例规定,系属公职。依宪法第一百零三条,监察委员不得兼任。

相关附件[编辑]

行政院公函[编辑]

  据内政部呈以准河北省政府电以该省监委当选人王向辰为现任国立编
译馆编纂系聘任职并非现任官吏应否择一辞职请核示一案因关宪法之解释
相应抄同原呈函请查照解释见复为荷

原抄附内政部呈行政院呈[编辑]

  准河北省政府辰齐府民三卅七电以该省监委当选人王向辰为现任国立
编译馆编纂系聘任职与大学资格相同并非现任官吏应否择一辞职请核复等
由查依宪法第一○三条之规定监察委员不得兼任其他公职或执行业务唯所
谓公职及业务究指何项职务而言其范围如何均乏明文规定前经函请司法院
秘书处转陈释示旋奉司法院本年四月十六日院字第三六五号函以宪法之统
一解释非依宪法产生之司法院所设之大法官不得为之本案未便受理等因在
案准电前由该王向辰原任之国立编译馆聘任编纂应否视为宪法第一○三条
所定之公职理合呈请钧院于司法院依宪法改组后转请核复示遵

相关法条[编辑]

中华民国宪法 第 103 条 ( 36.1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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