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释字第729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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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释字第728号解释 司法院释字第729号解释
制定机关:司法院大法官
2015年5月1日
司法院释字第730号解释

解释字号

释字第 729 号 【立法院调阅侦查卷证案】

解释公布日期

民国 104年5月1日

解释争点

立法院得否调阅检察机关之侦查卷证?

解释文[编辑]

  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进行犯罪之侦查与追诉,基于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且为保障检察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对于侦查中之案件,立法院自不得向其调阅相关卷证。立法院向检察机关调阅已侦查终结而不起诉处分确定或未经起诉而以其他方式结案之案件卷证,须基于目的与范围均属明确之特定议案,并与其行使宪法上职权有重大关联,且非属法律所禁止者为限。如因调阅而有妨害另案侦查之虞,检察机关得延至该另案侦查终结后,再行提供调阅之卷证资料。其调阅侦查卷证之文件原本或与原本内容相同之影本者,应经立法院院会决议;要求提供参考资料者,由院会或其委员会决议为之。因调阅卷证而知悉之资讯,其使用应限于行使宪法上职权所必要,并注意维护关系人之权益(如名誉、隐私、营业秘密等)。本院释字第三二五号解释应予补充。

理由书[编辑]

  本件缘于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下称司法及法制委员会)为审查通讯保障及监察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等法律案,依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声请人最高法院检察署调阅该署一00年度特他字第六一号侦查卷证之通讯监察声请书、笔录、监听译文、公文等卷证文书影本及监听光碟片。声请人认依司法院释字第三二五号第五八五号解释意旨,检察官之侦查系对外独立行使职权,与法官之刑事审判,应同受宪法保障,且侦查卷证系侦查行为之一部,为犯罪侦查不公开之事项,非属立法院所得调阅之事物范围。即令案件侦查终结后,若检察官有违法、不当之情事,亦应由监察院调查。立法院仅能在制度、预算、法律等事项对检察机关进行通案监督,应无介入个案调阅侦查卷证之馀地等情,而拒绝提供调阅之卷证。司法及法制委员会因认声请人之检察总长回避监督、藐视国会,将检察总长函送监察院调查。是声请人即有本于侦查职权而与立法院调阅文件之职权发生适用宪法之争议,乃报请其上级机关法务部,层转行政院声请解释宪法。经核与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第五条第一项第一款、第九条之规定相符,应予受理,合先叙明。
  立法院为行使宪法上所赋予之职权,除依宪法第六十七条第二项及宪法增修条文第三条第二项第一款办理外,得经院会或其委员会之决议,要求有关机关就议案涉及事项提供参考资料;必要时并得经院会决议调阅文件原本。受要求调阅之机关非依法律规定或有其他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但国家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受宪法之保障者,如诉讼案件在裁判确定前就侦查、审判所为之处置及其卷证等,立法院对之调阅文件本受有限制,业经本院释字第三二五号解释在案。嗣依循本院上开解释意旨制定之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立法院经院会决议,得设调阅委员会,或经委员会之决议,得设调阅专案小组,要求有关机关就特定议案涉及事项提供参考资料(第一项)。调阅委员会或调阅专案小组于必要时,得经院会之决议,向有关机关调阅前项议案涉及事项之文件原本(第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前段复规定:“受要求调阅文件之机关,除依法律或其他正当理由得拒绝外,应于五日内提供之。立法院要求提供参考资料权及文件调阅权,系辅助立法院行使宪法职权之权力,故必须基于与议决法律案、预算案或人事同意权案等宪法上职权之特定议案有重大关联者,始得为之。为判断文件调阅权之行使是否与立法院职权之行使有重大关联,上开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所称特定议案,其目的及范围均应明确。
  按检察机关之侦查卷证与侦查追诉犯罪有重要关系,有其特殊性与重要性。正在进行犯罪侦查中之案件,其侦查内容倘若外泄,将使嫌疑犯串证或逃匿,而妨碍侦查之成效,影响社会治安,基于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及宪法保障检察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立法院自不得调阅侦查中之相关卷证。至于侦查终结后,经不起诉处分确定或未经起诉而以其他方式结案(例如检察实务上之签结)之案件,既已终结侦查程序及运作,如立法院因审查目的与范围均属明确、且与其宪法上职权有重大关联之特定议案所必要,又非属法律所禁止,并依法定组织及程序调阅者,因尚无实质妨碍侦查权行使之虞,自得于经其院会决议调阅上述已侦查终结之卷证。另个案虽已侦查终结经不起诉处分确定或未经起诉而以其他方式结案,惟卷内证据资料如与检察官续查同一被告或他被告另案犯罪相关者,倘因调阅而泄漏,将有妨害另案侦查追诉之虞,为实现检察官独立行使职权追诉犯罪,以落实国家刑罚权,检察机关得延至该另案侦查终结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处分确定或未经起诉而以其他方式结案后,再行提供调阅之卷证资料。至调阅与侦查卷宗文件原本内容相符之影本,因影本所表彰文书之内容与原本相同,依前述意旨,亦应经立法院院会决议。本院释字第三二五号解释应予补充。另立法院行使文件调阅权,如未符合宪法或法律上之要求,自构成受调阅机关得予拒绝之正当理由。
  立法院行使宪法上职权,向检察机关调阅侦查卷证之文件原本或影本,由于侦查卷证之内容或含有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工商秘密及犯罪事证等事项,攸关国家利益及人民权利,是立法院及其委员因此知悉之资讯,其使用自应限于行使宪法上职权所必要,并须注意维护关系人之权益(如名誉、隐私、营业秘密等),对依法应予保密之事项亦应善尽保密之义务;且不得就个案侦查之过程、不起诉处分或未经起诉而以其他方式结案之结论及内容,为与行使宪法上职权无关之评论或决议,始符合权力分立、相互制衡并相互尊重之宪政原理,乃属当然。
  立法院与监察院职权不同,各有所司。立法院之文件调阅权,以调阅文件所得资讯作为行使立法职权之资料;而监察院之调查权,则系行使弹劾、纠举、纠正等监察职权之手段,二者之性质、功能及目的均属有别,并无重叠扞格之处。是立法院行使文件调阅权,自无侵犯监察院调查权之问题,检察机关自不得执此拒绝调阅。
  立法院行使文件调阅权,如与受调阅之机关发生诸如:所调阅之事项是否属于国家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受宪法保障之范畴、是否基于与立法院宪法上职权之特定议案有重大关联、是否属于法律所禁止调阅之范围、是否依法定组织及程序调阅、以及拒绝调阅是否有正当理由等争议时,立法院与受调阅之机关,宜循协商途径合理解决,或以法律明定相关要件与程序,由司法机关审理解决之。相关机关应尽速建立解决机关争议之法律机制,并此指明。
  声请人指摘司法及法制委员会决议通过之“监听调阅专案小组运作要点”(下称运作要点)第十一点、第十二点之内容,逾越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第四十五条之范围,抵触宪法第六十三条及本院释字第三二五号等解释,声请解释。经查该运作要点仅系司法及法制委员会为行使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第四十五条之文件调阅权,就如何调阅一00年度特他字第六一号侦查卷证之目的而自行订定,俾作为该监听调阅专案小组内部议事运作之作业准则(立法院中华民国一0三年五月七日台立院司字第一0三四三00二八0号函参照)。是该运作要点性质上乃该委员会之内规,用以协助所设调阅专案小组运作而订定,要属该委员会内部议事运作之事项,尚不生法律或命令抵触宪法之问题。此部分声请,核与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第五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不符,依同条第三项规定,应不受理。声请意旨另以,司法及法制委员会依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向声请人调阅侦查卷证,惟声请人依司法院释字第五八五号第六三三号解释意旨及政府资讯公开法等法律规定,并无提供给阅之义务;再依法院组织法第六十六条第十项规定,检察总长除年度预算案及法律案外,无须至立法院列席备询,此与运作要点第十一点规定调阅专案小组会议召开时,得邀请被调阅文件之机关首长含检察总长率同有关人员列席说明之见解,亦属有异。为此,声请统一解释云云。按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一款本文规定:“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其职权上适用法律或命令所持见解,与本机关或他机关适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时所已表示之见解有异者”得声请统一解释。核声请人所陈,并未叙明其与他机关对同一法律或命令所已表示之见解有异。是此部分统一解释之声请,核与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一款之规定不合,依同条第三项规定,亦应不受理。

大法官会议主席 大法官 赖浩敏
        大法官 苏永钦 林锡尧 池启明 李震山
            蔡清游 黄茂荣 陈 敏 叶百修
            陈春生 陈新民 陈碧玉 黄玺君
            罗昌发 汤德宗

意见书[编辑]

苏大法官永钦提出之协同意见书
李大法官震山提出之协同意见书
陈大法官春生提出之协同意见书
林大法官锡尧提出之部分协同部分不同意见书
蔡大法官清游提出之部分协同部分不同意见书
陈大法官新民提出之部分协同部分不同意见书
罗大法官昌发提出之部分协同部分不同意见书
汤大法官德宗提出之部分协同部分不同意见书
陈大法官碧玉提出之部分不同意见书
黄大法官茂荣提出之不同意见书
729新闻稿(大法官书记处整理提供)
729案情摘要(大法官书记处整理提供)
抄本729

事实摘要[编辑]

释字第729号解释 事实摘要(大法官书记处整理提供)
102年11月间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下称司法及法制委员会)为审查通讯保障及监察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等法律案,依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第45条规定,向声请人最高法院检察署调阅该署100年度特他字第61号侦查卷证之通讯监察声请书、笔录、监听译文、公文等卷证文书影本及监听光碟片。声请人认依释字第325号、第585号解释意旨,检察官之侦查系对外独立行使职权,应受宪法保障,且侦查卷证系侦查行为之一部,为侦查不公开之事项,非立法院所得调阅之范围。即令案件侦查终结后,若检察官有违法、不当情事,亦应由监察院调查。立法院仅能在制度、预算、法律等事项对检察机关进行通案监督,无介入个案调阅侦查卷证之馀地,拒绝提供调阅之卷证。司法及法制委员会乃认检察总长回避监督、藐视国会,而函送监察院调查。声请人爰主张本于行使侦查职权而与立法院调阅文件之职权发生适用宪法争议,报请上级机关法务部层转行政院,声请解释宪法暨统一解释。

相关法条[编辑]

中华民国宪法第63条、第67条第2项(36.01.01)
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3条第2项第1款、第5条第1项、第6条第2项、第7条第2项(94.06.10)
司法院释字第325号解释
司法院释字第585号解释
司法院释字第633号解释
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第45条、第47条第1项(99.06.15)
法院组织法第66条第10项(105.12.07)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监听调阅专案小组运作要点第十一点、第十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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