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释字第79号解释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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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字第80号 |
解释字号
[编辑]释字第 79 号
解释日期
[编辑]民国 46年10月7日
解释争点
[编辑]任国防部荐任审计职3年以上者,得应会计师检核?
资料来源
[编辑]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解释汇编 第 112 页
解释文
[编辑]本院释字第六十七号解释,所谓铨叙合格一语,系指经铨叙部铨叙合格者而言。其在国防部担任荐任审计职务三年以上,并经铨叙部审查登记者,亦应认为合于会计师法第二条第一项第四款之规定。
相关附件
[编辑]附考试院函一件
[编辑]- 一、贵院四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四五) 院台参字第○四一八号函送大法
- 官会议议决释字第六十七号解释全文嘱查照一案业经令转考选部知照
- 在案
- 二、兹复据考选部呈称一、钧院 (四五) 台试秘文字第二一九七号令及附
- 件奉悉二、查大法官会议议决释字第六十七号解释全文为凡在政府机
- 关曾任荐任审计职务三年以上经铨叙合格者均应认为合于会计师法第
- 二条第一项第四款之规定本部会计师检核委员会议在适用该项条文时
- 认为其中铨叙合格一语究系专指铨叙部铨叙合格者而言抑包括国防部
- 铨叙合格担任审计职务之军职人员在内颇有疑义经决议送请解释在卷
- 三、谨依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规则第五条之规定呈请鉴核迅予转函司法
- 院解释等情三、除提报本月二十日本院第二届第一二六次会议纪录在
- 卷外关于是项解释文中铨叙合格一语系专指铨叙部铨叙合格抑包括国
- 防部铨叙合格担任审计职务之军职人员在内相应函请查照惠予解释见
- 复为荷四、副本抄送行政院
相关法条
[编辑]会计师法 第 2 条 ( 40.0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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