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79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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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78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79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80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8年12月1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52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依刑事诉讼法第八条初级法院管辖之第一审案件,原则上应以最重本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专科罚金之罪为限,最重本刑超过三年,而归初级法院管辖者,则以同条第二至第八各款为范围,禁烟法第六、第八、第十各条之罪,最重主刑均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又不在刑事诉讼法第八条第二款至第八款列举范围之内,第一审应由地方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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