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司法院院字第179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178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79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80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8年12月1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152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依刑事訴訟法第八條初級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原則上應以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為限,最重本刑超過三年,而歸初級法院管轄者,則以同條第二至第八各款為範圍,禁煙法第六、第八、第十各條之罪,最重主刑均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又不在刑事訴訟法第八條第二款至第八款列舉範圍之內,第一審應由地方法院管轄。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