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解字第2879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解字第2878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2879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2880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4年5月1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522 页
相关法条:诉愿法 第 6 条 ( 26.01.08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受粮政机关公务员某甲委托代购军粮之商人某乙,虽因其与某甲共同舞弊而有赔偿亏欠之责任,该机关仍须对于某乙得有执行名义,乃得声请司法机关为强制执行,若自行查封某乙之财产,函由某县政府以行政处分予以拍卖,则某乙依法提起诉愿时,受理诉愿官署自应将原处分撤销。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