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解字第2879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解字第2878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2879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2880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4年5月14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522 頁
相關法條:訴願法 第 6 條 ( 26.01.08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受糧政機關公務員某甲委託代購軍糧之商人某乙,雖因其與某甲共同舞弊而有賠償虧欠之責任,該機關仍須對於某乙得有執行名義,乃得聲請司法機關為強制執行,若自行查封某乙之財產,函由某縣政府以行政處分予以拍賣,則某乙依法提起訴願時,受理訴願官署自應將原處分撤銷。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