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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2885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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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288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2885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288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4年5月3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528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602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存金钱于银行,约定金分之所有权移转于银行,并由银行以种类品质数量相同之金钱返还者,当事人订约之目的不在金钱之使用,而在金钱价格之保管,诚为寄托之一种,而非消费借贷,惟依民法第六百零二条之规定,此项寄托自银行受领金钱时起,适用关于消费借贷之规定。非常时期民事诉讼补充条例第十一条关于借贷之规定,于请求银行返还存款事件亦适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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