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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2885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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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2884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2885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2886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4年5月30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528 頁
相關法條:民法 第 602 條 ( 19.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存金錢於銀行,約定金分之所有權移轉於銀行,並由銀行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金錢返還者,當事人訂約之目的不在金錢之使用,而在金錢價格之保管,誠為寄託之一種,而非消費借貸,惟依民法第六百零二條之規定,此項寄託自銀行受領金錢時起,適用關於消費借貸之規定。非常時期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十一條關於借貸之規定,於請求銀行返還存款事件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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