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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2888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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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2887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2888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2889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4年5月3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531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司法机关依所得税暂行条例科罚充奖规则,已因司法机关依财务法规科处罚锾支配办法之公布施行而失效,违反所得税法及违反过分利得税法科处之罚锾,依同办法第三条规定,除以六成移送当地该管财务机关依法处理外,其馀四成既系充司法机关办公费之用,自不在司法印纸规则第六条第六款应贴司法印纸之列,至依上开各法判处之罚金,仍应贴用司法印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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