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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2888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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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2887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2888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2889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4年5月30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531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司法機關依所得稅暫行條例科罰充獎規則,已因司法機關依財務法規科處罰鍰支配辦法之公布施行而失效,違反所得稅法及違反過分利得稅法科處之罰鍰,依同辦法第三條規定,除以六成移送當地該管財務機關依法處理外,其餘四成既係充司法機關辦公費之用,自不在司法印紙規則第六條第六款應貼司法印紙之列,至依上開各法判處之罰金,仍應貼用司法印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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