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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2889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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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2888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2889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2890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4年5月3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532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市组织法第三十六条虽仅规定保民大会由本保每户推出一人组织之,未明定被推者之资格,然依同法第七条之规定,惟市公民乃有依法行使选举罢免创制复决之权,第三十六条所定保民大会之职权,既有选举等项在内,则组织保民大会之人,须为市公民自不待言,如其户无市公民者,不得推出该户之人出席保民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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