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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2889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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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2888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2889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2890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4年5月30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532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市組織法第三十六條雖僅規定保民大會由本保每戶推出一人組織之,未明定被推者之資格,然依同法第七條之規定,惟市公民乃有依法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權,第三十六條所定保民大會之職權,既有選舉等項在內,則組織保民大會之人,須為市公民自不待言,如其戶無市公民者,不得推出該戶之人出席保民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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