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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2894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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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289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2894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289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4年5月3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537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413、435、458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处刑命令送达后,仅被告得于五日内声请正式审判,如检察官认为处刑命令违法,应俟其确定后依非常上诉程序予以纠正,至处刑命令确定时,依刑事诉讼法第四百五十八条之规定,既与确定判决有同一之效力,如果具有再审原因,检察官得为被告之利益或不利益声请再审,被告得为其利益声请再审,其发见系违背法令者,检察官亦得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五条规定声请提起非常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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