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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2894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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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2893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2894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2895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4年5月3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537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413、435、458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處刑命令送達後,僅被告得於五日內聲請正式審判,如檢察官認為處刑命令違法,應俟其確定後依非常上訴程序予以糾正,至處刑命令確定時,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八條之規定,既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如果具有再審原因,檢察官得為被告之利益或不利益聲請再審,被告得為其利益聲請再審,其發見係違背法令者,檢察官亦得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五條規定聲請提起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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