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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2898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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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2897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2898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2899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4年6月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541 页
相关法条:强制执行法 第 115 条 ( 34.05.1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某甲窃盗或侵占公有财物在逃,无从为惩治贪污条例第七条之裁判者,自可对之提起民事诉讼,俟得有执行名义后,再行声请法院就其财产为查封拍卖之强制执行。又某乙将其经手之公款以自己名义存入邮政储金汇业局,嗣因他案潜逃者,亦可对之提起民事诉讼,俟得有执行名义后,再行声请法院依强制执行法第一百十五条第二项以命令许某乙原隶属机关向邮政储金汇业局提取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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