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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009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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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008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009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010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4年11月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631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208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监察使署调查员,对于人民并无管收拘禁或羁押之权,亦无得将刑事人犯委托县政府代为管制之法令根据,其因调查案情将人民委托当地县政府代为管制,虽非法令上所称之管收拘禁或羁押,而其委托管制之行为显非合法,该县政府所在地既设有地方法院,其县长即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项第一款之司法警察官,接受前项委托管制之人,除认为有犯罪嫌疑且有羁押必要时应依同条第二项规定办理外,并无代为管制之权责,如果该县长代为管制,即已拘束被管制人之行动自由,与羁押之情形无殊,该管检察官命其移送时,自亦应立即移送,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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