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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009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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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008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009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010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4年11月6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631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208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監察使署調查員,對於人民並無管收拘禁或羈押之權,亦無得將刑事人犯委託縣政府代為管制之法令根據,其因調查案情將人民委託當地縣政府代為管制,雖非法令上所稱之管收拘禁或羈押,而其委託管制之行為顯非合法,該縣政府所在地既設有地方法院,其縣長即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司法警察官,接受前項委託管制之人,除認為有犯罪嫌疑且有羈押必要時應依同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外,並無代為管制之權責,如果該縣長代為管制,即已拘束被管制人之行動自由,與羈押之情形無殊,該管檢察官命其移送時,自亦應立即移送,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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