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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093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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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字第3092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093号解释》
院解字第3094号

解释日期:民国35年3月1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700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在沦陷区犯禁烟禁毒治罪暂行条例各罪者,于收复后,如不合于收复地区肃清烟毒办法第三条但书所定情形,仍应依法论罪,不能以地方政府未予定期举行烟毒总检查,而为免责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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