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158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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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解字第157号解释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
解字第158号解释》
最高法院解字第159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7年9月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517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华民国最高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解释文[编辑]

  查惩治土豪劣绅条例上之犯罪在民国十六年八月十八日该条例颁行前已经县知事公署依普通刑律判决者仍应有效特种刑事中央临时法庭久经成立应向该法庭上诉

全文内容[编辑]

民国17年9月1日最高法院复河南高等法院函[编辑]

  查惩治土豪劣绅条例上之犯罪,在民国16年8月18日该条例颁行前,已经县知事公署依普通刑律判决者,仍应有效。特种刑事中央临时法庭,久经成立,应向该法庭上诉。

附河南高等法院首席检察官原呈[编辑]

  呈为呈请核示遵行事。案查睢县民李星文触犯土豪劣绅罪名一案,河南高等法院刑庭于上诉处理后,改送河南特种刑事地方临时法庭办理,旋准临时法庭片开:

  “为片送事。前准贵院函开:

  ‘迳启者。案查睢县李星文被诉侵占一案,核系特种刑事,相应检同全卷,移送贵庭查收核办,以符新制,并希赐覆是荷’等因。

  准此,查李星文侵吞公款一案,曾于民国15年9月14日,经睢县县公署宣告判决在案,按照司法部第132号训令内开‘凡在特种刑事临时法庭,尚未组织以前,关于土豪劣绅案件,即暂归普通法院办理’。敝庭于本年1月成立,是该案判决在敝庭未组织以前,且该被告人李星文当时因不服原判,既在贵院上诉,仍请由贵院办理,相应检同卷宗片送查收核办”等因到处。

  当由职处转送河南高等法院刑庭核办去后,兹准刑庭片覆。

  查睢县李星文向充社长,假借名义,吞公肥己,显犯惩治土豪劣绅条例第2条第11款之罪,依该条例第7条,自应由特种刑事临时法庭审判,虽李星文犯罪在特种刑事法庭成立以前,然既未确定,依最高法院检察官第331 号训令内开:

  “(上略)兹经最高法院解字第68号文开:

  ‘依惩治土豪劣绅条例第7条,此项案件,应归特种刑事临时法庭审判,其暂由地方法院受理,已属临时办法,县知事竟行审判,殊乏根据,自属无效’等语。

  则睢县公署于民国15年9月14日对李星文所为之判决,依照上开解释,及本案罪质,该判决当然无效,仍应转送特种刑事临时法庭办理,以符法制”等因。

  准此,此案究竟应归何处办理,既如此发生消极争议,职处亦未便擅拟,如认为应归特种刑事临时法庭办理,但既经兼理司法之县长为第一审判决,应否送上级法院以判决撤销,抑或视原第一审判决,为当然无效,亦似不无可疑。理合备文呈请钧处鉴核指示,以便有所遵循。谨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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