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174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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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解字第173号解释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
解字第174号解释》
最高法院解字第17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7年9月1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520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华民国最高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解释文[编辑]

  减等方法应查照国府颁布之特别刑事法令刑等计算标准条例办理

全文内容[编辑]

民国17年9月14日最高法院复上海临时法院电[编辑]

  减等方法,应查照国府颁布之特别刑事法令刑等计算标准条例办理。

附上海临时法院原代电[编辑]

  南京最高法院钧鉴。现有惩治盗匪案件,依照条例第2条应予减等。惟该条所谓减一等或二等,当新刑法若干分之几,未敢臆断,请解释示遵。上海临时法院院长 何世桢叩歌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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