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最高法院解字第174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最高法院解字第173號解釋 中華民國《最高法院
解字第174號解釋》
最高法院解字第175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7年9月14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520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華民國最高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解釋文

[编辑]

  減等方法應查照國府頒布之特別刑事法令刑等計算標準條例辦理

全文內容

[编辑]

民國17年9月14日最高法院復上海臨時法院電

[编辑]

  減等方法,應查照國府頒布之特別刑事法令刑等計算標準條例辦理。

附上海臨時法院原代電

[编辑]

  南京最高法院鈞鑒。現有懲治盜匪案件,依照條例第2條應予減等。惟該條所謂減一等或二等,當新刑法若干分之幾,未敢臆斷,請解釋示遵。上海臨時法院院長 何世楨叩歌印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