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177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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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解字第17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7年9月1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520 页 | |
解释文
[编辑]查第一问题既称未婚妻请判离异祇须关于婚约应否解除予以审判应照普通诉讼程序办理倘被告无故不到亦得为缺席判决
第二问题当事人于具状和解后仅就原决定之一部声明上诉即可视为抗告由原审更正其不服之部分须于审判本案前就和解原因是否成立问题先为审判苟和解确已合法成立即不能进而审判本案
全文内容
[编辑]民国17年9月13日最高法院复广西高等法院电
[编辑]查第一问题:既称未婚妻请判离异,祇须关于婚约应否解除予以审判,应照普通诉讼程序办理。倘被告无故不到,亦得为缺席判决。
第二问题:当事人于具状和解后,仅就原决定之一部声明上诉,即可视为抗告。由原审更正其不服之部分,须于审判本案前就和解原因是否成立问题先为审判。苟和解确已合法成立,即不能进而审判本案。
最高法院元印
附广西高等法院原代电
[编辑]南京最高法院徐院长勋鉴。案据陆川县长康德兴真电称:
“设有未婚妻甲因乙夫残废,请判离异,迭经传讯,该乙匿不投案,旋据甲续诉状称‘人事案件,被告人不到,依法不缺席判决,长此迁延,案无了期,如援男女离婚结婚决定自由之议案,遽行改嫁,又恐法庭将来以重婚论罪,如果论罪,又似弁髦党纪,如何救济,立恳批示祗遵’等情到署。
又如甲与乙因坟山涉讼一案,当经具状和解,双方各自署名签押,惟因和解之条件甚多,作成决定书,分别送达,以备日后执行,甲因收到决定书后,对于一部分声明上诉,查和解案件,并无准予上诉之明文,如准上诉,恐与法律相抵触,不准上诉,又恐屈抑下情,可否援民诉律第597条办理,以资救济。
上列二端,均滋疑义,如何办理,方为适宜,理合电垦解释,详晰赐覆”等情。
查第一问题,原可依法送达传票,并依民诉律第778条第3项,准用第367条第一二项办理,在未判决确定前,似不能认为已脱离婚姻关系,遽可改嫁。
第二问题,民诉律规定未详,应请贵院解释见覆,藉资令遵。
广西高等法院院长 朱朝森叩养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