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177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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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解字第178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7年9月1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520 頁 | |
解釋文
[編輯]查第一問題既稱未婚妻請判離異祇須關於婚約應否解除予以審判應照普通訴訟程序辦理倘被告無故不到亦得為缺席判決
第二問題當事人於具狀和解後僅就原決定之一部聲明上訴即可視為抗告由原審更正其不服之部分須於審判本案前就和解原因是否成立問題先為審判苟和解確已合法成立即不能進而審判本案
全文內容
[編輯]民國17年9月13日最高法院復廣西高等法院電
[編輯]查第一問題:既稱未婚妻請判離異,祇須關於婚約應否解除予以審判,應照普通訴訟程序辦理。倘被告無故不到,亦得為缺席判決。
第二問題:當事人於具狀和解後,僅就原決定之一部聲明上訴,即可視為抗告。由原審更正其不服之部分,須於審判本案前就和解原因是否成立問題先為審判。苟和解確已合法成立,即不能進而審判本案。
最高法院元印
附廣西高等法院原代電
[編輯]南京最高法院徐院長勛鑒。案據陸川縣長康德興真電稱:
「設有未婚妻甲因乙夫殘廢,請判離異,迭經傳訊,該乙匿不投案,旋據甲續訴狀稱『人事案件,被告人不到,依法不缺席判決,長此遷延,案無了期,如援男女離婚結婚決定自由之議案,遽行改嫁,又恐法庭將來以重婚論罪,如果論罪,又似弁髦黨紀,如何救濟,立懇批示祗遵』等情到署。
又如甲與乙因墳山涉訟一案,當經具狀和解,雙方各自署名簽押,惟因和解之條件甚多,作成決定書,分別送達,以備日後執行,甲因收到決定書後,對於一部分聲明上訴,查和解案件,並無准予上訴之明文,如准上訴,恐與法律相抵觸,不准上訴,又恐屈抑下情,可否援民訴律第597條辦理,以資救濟。
上列二端,均滋疑義,如何辦理,方為適宜,理合電墾解釋,詳晰賜覆」等情。
查第一問題,原可依法送達傳票,並依民訴律第778條第3項,准用第367條第一二項辦理,在未判決確定前,似不能認為已脫離婚姻關係,遽可改嫁。
第二問題,民訴律規定未詳,應請貴院解釋見覆,藉資令遵。
廣西高等法院院長 朱朝森叩養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