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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解字第184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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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解字第183号解释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
解字第184号解释》
最高法院解字第18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7年9月1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521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华民国最高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解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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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述钱商通例按日折计息每月并入原本如平均计算不超过年利百分二十之限制且为债务人所同意者不得谓为无效

全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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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17年9月18日最高法院复安徽高等法院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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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述钱商通例,按日折计息,每月并入原本。如平均计算,不超过年利百分二十之限制,且为债务人所同意者,不得谓为无效。

附安徽高等法院原代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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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最高法院钧鉴。查钱债往来,年利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早经通令有案,而滚利作本,又为现行判例解释所限制。

  惟查皖省钱尚,放息通例,凡活存、活欠,概以上海镇江各埠日拆状况为转移,进出利息,无论存欠均按此以日计算,每至月终即将利息并入原本,结一总数,移入下月,再行计息,如年终未经清偿,即滚利作本由债务人出一期票,作为开期。此种商场习惯,由来已久,各埠皆然,而又为双方所不争,究竟此种复利计息,能否有效,及钱商日拆应否受年利不过百分之二十之限制。事关法律疑义,用特代电垦请迅赐解释为荷。安徽高等法院庚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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