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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解字第184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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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解字第183號解釋 中華民國《最高法院
解字第184號解釋》
最高法院解字第185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7年9月18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521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華民國最高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解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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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述錢商通例按日折計息每月併入原本如平均計算不超過年利百分二十之限制且為債務人所同意者不得謂為無效

全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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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7年9月18日最高法院復安徽高等法院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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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述錢商通例,按日折計息,每月併入原本。如平均計算,不超過年利百分二十之限制,且為債務人所同意者,不得謂為無效。

附安徽高等法院原代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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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最高法院鈞鑒。查錢債往來,年利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早經通令有案,而滾利作本,又為現行判例解釋所限制。

  惟查皖省錢尚,放息通例,凡活存、活欠,概以上海鎮江各埠日拆狀況為轉移,進出利息,無論存欠均按此以日計算,每至月終即將利息併入原本,結一總數,移入下月,再行計息,如年終未經清償,即滾利作本由債務人出一期票,作為開期。此種商場習慣,由來已久,各埠皆然,而又為雙方所不爭,究竟此種複利計息,能否有效,及錢商日拆應否受年利不過百分之二十之限制。事關法律疑義,用特代電墾請迅賜解釋為荷。安徽高等法院庚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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