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187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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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解字第186号解释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
解字第187号解释》
最高法院解字第188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7年9月2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522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华民国最高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解释文[编辑]

  查婚姻事件依法属于普通法院管辖来电所称情形(去年马日以前经特别法庭判决离婚案件迄今能否有效)系无管辖权之裁判自应认为无效

全文内容[编辑]

民国17年9月19日最高法院复湖南高等法院电[编辑]

  查婚姻事件,依法属于普通法院管辖。来电所称情形,系无管辖权之裁判,自应认为无效。

附湖南高等法院原代电[编辑]

  南京最高法院钧鉴。据零陵县长公署铣电称:

  “去年马日以前,经特别法庭判决离婚案件,迄今能否有效?请予解释,俾资遵循”等情到院。

  查来电所述情形,依法自应无效。惟事关法律解释,职院未敢擅专,理合电请迅赐解释,俾便饬遵。湖南高等法院叩江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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