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187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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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解字第186號解釋 中華民國《最高法院
解字第187號解釋》
最高法院解字第188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7年9月20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522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華民國最高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解釋文[編輯]

  查婚姻事件依法屬於普通法院管轄來電所稱情形(去年馬日以前經特別法庭判決離婚案件迄今能否有效)係無管轄權之裁判自應認為無效

全文內容[編輯]

民國17年9月19日最高法院復湖南高等法院電[編輯]

  查婚姻事件,依法屬於普通法院管轄。來電所稱情形,係無管轄權之裁判,自應認為無效。

附湖南高等法院原代電[編輯]

  南京最高法院鈞鑒。據零陵縣長公署銑電稱:

  「去年馬日以前,經特別法庭判決離婚案件,迄今能否有效?請予解釋,俾資遵循」等情到院。

  查來電所述情形,依法自應無效。惟事關法律解釋,職院未敢擅專,理合電請迅賜解釋,俾便飭遵。湖南高等法院叩江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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