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最高法院解字第194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最高法院解字第193号解释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
解字第194号解释》
最高法院解字第19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7年10月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523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华民国最高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解释文

[编辑]

  查刑律虽因刑法施行而废止但惩治盗匪暂行条例仍尚有效其在该条例颁行以前犯罪合于该条例规定而未经第一审判决者依盗匪案件适用法律暂行细则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仍应适用惩治盗匪条例处断

全文内容

[编辑]

民国17年10月1日最高法院复司法部函

[编辑]

  查刑律虽因刑法施行而废止,但惩治盗匪暂行条例仍尚有效,其在该条例颁行以前犯罪合于该条例规定而未经第一审判决者,依盗匪案件适用法律暂行细则第1条第1款规定,仍应适用惩治盗匪条例处断。

附司法部原函

[编辑]

  迳启者。案据江苏高等法院院长张君度呈称:

  “查盗匪案件适用法律暂行细则第1条第2项内载‘未经第一审者,依刑律第九条前半及第一条第一项前半,适用该条例处断’等语。查暂行新刑律业已失效,此项规定,按诸刑法第2条不无疑义,呈请核示”等情到部。

  查来呈所述,事关解释法律,相应函请查核见复,以便饬知。此致。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