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195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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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解字第194号解释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
解字第195号解释》
最高法院解字第19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7年10月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524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华民国最高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解释文[编辑]

  查意图营利和诱二十岁以上妇女刑法固无科罪条文惟被诱之妇女如果知识不足由诱拐者设法诱惑致被欺诈者自应以略诱论罪

全文内容[编辑]

民国17年10月1日最高法院复浙江高等法院函[编辑]

  查意图营利和诱二十岁以上妇女,刑法固无科罪条文,惟被诱之妇女,如果知识不足由诱拐者设法诱惑致被欺诈者,自应以略诱论罪。

附浙江高等法院原函[编辑]

  迳启者。案据海盐县县长赵鼎华微代电称:

  “查前奉令发中华民国刑法下县,定本年9月1日施行等因,嗣后审判刑事案件,自当依据刑法办理。惟职县从前受理之和诱二十岁以上有夫或无夫妇女,暨意图营利和诱二十岁以上有夫或无夫妇女之案,尚有多件,核其情节,大都系犯刑律第349条第2项,暨第351条第2项之罪,因待搜查证据或传讯证人,尚未判决,现在刑律废止,当然适用刑法。查刑法关于和诱罪,祗有第257各项之规定,且被诱人限于未满二十岁之男女,是职县从前受理之和诱案件。成为犯罪后之法律已废止,其刑罚应否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4款认为犯罪之起诉权消灭,如有被告在押,统予开释,此应请核示者一。

  查职县诱拐之风素盛,刑事诉讼以诱拐案为最多,如果上项和诱案件,认为起诉权消灭,人民知和诱不犯罪,势必至肆行无忌,诱风更甚于前,家庭安全,完全莫保,县长为亲民之官,不能不为人民顾虑及之,究竟应用何法救济之处,县长未敢擅便,此应请核示者二。

  以上两点,悬案待决,理合电请鉴核示遵”等情到院。

  据此,事关法律解释,除指令外,相应函情贵院迅赐解释,以便转行遵照,至纫公谊。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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