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199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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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解字第198号解释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
解字第199号解释》
最高法院解字第200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7年10月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524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华民国最高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解释文[编辑]

  查刑事诉讼法施行前县判之地方管辖案件如依刑事诉讼法不属于地方管辖者现在自无庸送请覆判

全文内容[编辑]

民国17年10月6日最高法院复江苏高等法院函[编辑]

  查刑事诉讼法施行前,县判之地方管辖案件,如依刑事诉讼法不属于地方管辖者,现在自无庸送请覆判。

附江苏高等法院原函[编辑]

  迳启者。查应送覆判案件,依修正覆判章程第1条第1项规定,以兼理司法事务县知事审判地方管辖之刑事案件,未经声明上诉、或撤回上诉、或上诉不合法,未经第二审为实体上之审判者为限。现在刑事诉讼法施行,该法所定地方管辖案件,与刑事诉讼条例所定地方管辖案件范围略有不同,究竟在刑事诉讼法施行前,兼理司法县政府所判之案,依刑事诉讼条例规定,系属地方管辖案件,而依刑事诉讼法并不属于地方管辖者,现在应否仍送覆判。相应函请贵院迅赐解释,见复为荷。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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