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208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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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解字第20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7年10月1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525 页 | |
解释文
[编辑]查夫之亲属如合于刑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或第三款之规定无论是否旁系尊亲属均应认为妻之亲属
全文内容
[编辑]民国17年10月11日最高法院复湖南高等法院函
[编辑]查夫之亲属,如合于刑法第11条第2款或第3款之规定,无论是否旁系尊亲属,均应认为妻之亲属。
附湖南高等法院原函
[编辑]迳启者。案据常德地方法院院长锺馥呈称:
“案据职院候补推事李骏呈称:
‘查中华民国刑法第16条第1项“夫于妻之父母及祖父母,以旁系尊亲属论。”第2项“妻于夫之父母及祖父母同。”是妻对于夫之直系尊亲属以旁系尊亲属论,已经明白规定。惟妻对于夫之旁系尊亲属,有无亲属关系,详查同法第11条及第15条均无规定,且第11条第4款载“二亲等内之妻亲”列为亲属,而妻对于夫亲,除第16条第2项以旁系尊亲属论之父母及祖父母外,其他夫之旁系尊亲属,如第15条各款所载,并未订明亲属关系。按诸第11条第4款所载,似乖夫妻平等之原则,例如妨害风化、妨害婚姻及家庭、侵害坟墓尸体、窃盗、诈欺、赃物、伤害等罪,均有因亲属身分关系为告诉或加重减轻免刑之原因,如果妻对于第16条第2项以外之夫亲,不以正条规定,科刑出入显失夫妻平等,证以旧刑律第82条第5款尚有明交规定,则刑法第11条、第15条关于妻为夫之宗亲、外亲及旁系尊亲属,既未以明文规定,即属律无正条,是否为立法上之缺陷,抑或包括第11条第二三款之宗亲、外亲,颇滋疑义,呈请转呈解释,俾资遵循’等情。
据此,案关解释法律问题,理合具文呈请钧院察核,转请解释示遵,至为公便”等情。
据此,查解释法律系属贵院特权,除指令准予函转外,相应函请迅赐解释见复,以凭饬遵。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