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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解字第214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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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解字第213号解释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
解字第214号解释》
最高法院解字第21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7年10月1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526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华民国最高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解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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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营利和诱已满二十岁之男女不能依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处罚又该条项与刑法第三百十五条第二项不同之点系以年龄为标准但移送被和诱人出民国领域外者无论已未满二十岁仍应依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论科

全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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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17年10月13日最高法院复湖南高等法院首席检察官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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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营利和诱已满二十岁之男女,不能依刑法第257条第2项处罚。又该条项与刑法第315条第2项不同之点,系以年龄为标准。但移送被和诱人出民国领域外者,无论已未满二十岁,仍应依第257条第3项论科。

附湖南高等法院首席检察官原代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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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首席检察官王钧鉴。查刑法第257条第1项“和诱、略诱未满二十岁之男女”云云,是仍以未满二十岁为构成要件,则凡营利和诱二十岁以上者,全无处罚,似不足以维持公益,应请解释者一。

  又第257条第1项已标明和诱略诱,其第2项、第3项所称意图营利、所称被诱人、所称猥亵及奸淫,自包括和诱、略诱在内,乃第315条第2项第3项亦称略诱文义亦同,而所定刑罚则悬殊,适用时应以何种情形为区别,如以被诱人年龄为区别,则第315条似又不应重于第257条,应请解释者二。

  即乞令遵。湖南高等法院首席检察官 曹瀛叩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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