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219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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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解字第218号解释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
解字第219号解释》
最高法院解字第220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7年10月1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528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华民国最高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解释文[编辑]

  查犯强奸或强制猥亵罪因而致被害人于死或致重伤及因强奸而故意杀被害人者如有告诉权之人不愿告诉检察官得依伤害杀人各罪检举设被害人业已死亡并无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四条或第二百十六条所规定之告诉人又无利害关系人之声请检察官不能指定代行告诉人仅得依伤害杀人各罪起诉

全文内容[编辑]

民国17年10月17日最高法院复湖南高等法院首席检察官电[编辑]

  查犯强奸或强制猥亵罪,因而致被害人于死或致重伤及因强奸而故意杀被害人者,如有告诉权之人不愿告诉,检察官得依伤害杀人各罪检举。设被害人业已死亡,并无刑事诉讼法第214条或第216条所规定之告诉人,又无利害关系人之声请,检察官不能指定代行告诉人,仅得依伤害杀人各罪起诉。

附湖南高等法院首席检察官原代电[编辑]

  最高法院首席检察官王钧鉴。查刑法第240条、第242条均系告诉乃论之罪。惟各该条内各项,有因而致被害人于死或致重伤及故意杀被害人者,均加重规定刑罚。如遇犯前列各条项之罪,有告诉权者不愿告诉,检察官能否依单纯伤害杀人各罪条检举。又被强奸或被猥亵人当时已因而致死或被杀,此外无合法告诉人,其愿意告诉与否无从证明,复无其他利害关系人声请,检察官发现此种情事,可否指定代行告诉人,抑亦依单纯伤害杀人各罪条检举,应请转函解释令遵。湖南高等法院首席检察官 曹瀛叩支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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