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最高法院解字第224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最高法院解字第223号解释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
解字第224号解释》
最高法院解字第22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7年10月2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528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华民国最高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解释文

[编辑]

  和诱已满二十岁之妇女依新刑法无罪

全文内容

[编辑]

民国17年10月25日最高法院复山西高等法院电

[编辑]

  和诱已满二十岁之妇女,依新刑法无罪。

附山西高等法院原代电

[编辑]

  南京最高法院钧鉴。和诱已满二十岁之妇女,应否成立罪名,请电复。山西高等法院院长 田微印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