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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解字第36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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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解字第35号解释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
解字第36号解释》
最高法院解字第3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7年2月2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493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华民国最高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查本件后半所述关于适用法律之点 (国民政府颁布惩治盗匪条例系在上年十月十五日当然以颁布之日为实行之期上海临时法院对于未颁布前之案件援照已颁布后之判决未免引律错误再此项条例规定六个月为试办时期假使犯案在有效期间而被捕判决在失效后者究依普通刑事办理抑仍照此项条例) 如其判决系在本条例颁行以后依本条例第十条刑律第九条前半及第一条第二项前半自应适用本条例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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