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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解字第36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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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解字第35號解釋 中華民國《最高法院
解字第36號解釋》
最高法院解字第37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7年2月28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493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華民國最高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查本件後半所述關於適用法律之點 (國民政府頒布懲治盜匪條例係在上年十月十五日當然以頒布之日為實行之期上海臨時法院對於未頒布前之案件援照已頒布後之判決未免引律錯誤再此項條例規定六個月為試辦時期假使犯案在有效期間而被捕判決在失效後者究依普通刑事辦理抑仍照此項條例) 如其判決係在本條例頒行以後依本條例第十條刑律第九條前半及第一條第二項前半自應適用本條例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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