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解字第3090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院解字第3089號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090號解釋》
院解字第3091號

解釋日期:民國35年2月25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697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或死亡後作成之公證書或認證之私證書,記載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外將其財產分析或贈與者,關於分析或贈與時期之部分,固無公證效力。惟其分析或贈與之時期,法律上並無必須以公證書或認證之私證書為證明方法之規定,如有其他證據,足以證明其確為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外分析或贈與之財產,仍不能視為遺產之一部徵收遺產稅。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