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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61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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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60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61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62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審查聲明窒礙之合法與否自可調查訊問至審判官於公開時請求檢察官蒞庭雖不適法不得事前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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