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155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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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解字第154号解释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
解字第155号解释》
最高法院解字第15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7年8月2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516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华民国最高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解释文[编辑]

  新刑法施行后其依惩治土豪劣绅条例处有期徒刑者应依国民政府新公布之特别刑事法令刑等计算标准条例办理

全文内容[编辑]

民国17年8月28日最高法院复四川高等法院电[编辑]

  新刑法施行后,其依惩治土豪劣绅条例处有期徒刑者,应依国民政府新公布之特别刑事法令刑等计算标准条例办理。

附四川高等法院首席检察官原代电[编辑]

  最高法院首席检察官钧鉴。新刑法既已颁发,旧律当然失效,前阅刑法总则刑名章有期徒刑已未分等,今见惩治土豪劣绅条例复将有期徒刑分等,此后援用是否依据失效之旧刑律,抑另有补充条款,请示遵办。四川高等法院首席检察官 傅春宣叩有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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