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最高法院解字第155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最高法院解字第154號解釋 中華民國《最高法院
解字第155號解釋》
最高法院解字第156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7年8月28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516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華民國最高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解釋文

[編輯]

  新刑法施行後其依懲治土豪劣紳條例處有期徒刑者應依國民政府新公布之特別刑事法令刑等計算標準條例辦理

全文內容

[編輯]

民國17年8月28日最高法院復四川高等法院電

[編輯]

  新刑法施行後,其依懲治土豪劣紳條例處有期徒刑者,應依國民政府新公布之特別刑事法令刑等計算標準條例辦理。

附四川高等法院首席檢察官原代電

[編輯]

  最高法院首席檢察官鈞鑒。新刑法既已頒發,舊律當然失效,前閱刑法總則刑名章有期徒刑已未分等,今見懲治土豪劣紳條例復將有期徒刑分等,此後援用是否依據失效之舊刑律,抑另有補充條款,請示遵辦。四川高等法院首席檢察官 傅春宣叩有印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