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179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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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解字第178号解释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
解字第179号解释》
最高法院解字第180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7年9月1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520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华民国最高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解释文[编辑]

  查新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二两项系兼指和诱或略诱未满二十岁之男女而言与第三百十五条一二两项之规定不同参照同条第三项则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之罪凡系移送被和诱人于国外者即可构成并无年龄之限制

全文内容[编辑]

民国17年9月15日最高法院复江苏高等法院电[编辑]

  查新刑法第257条一、二两项,系兼指和诱或略诱未满二十岁之男女而言,与第315条一、二两项之规定不同,参照同条第3项,则第257条第3项之罪,凡系移送被和诱人于国外者,即可构成,并无年龄之限制。

附江苏高等法院原代电[编辑]

  最高法院钧鉴。案据武进县承审员金宝钧有代电称:

  “查新刑法第257条,计共三项:(一)和诱、略诱未满二十岁之男女,脱离享有亲权人、监护人或保佐人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意图营利或意图使被诱人为猥亵之行为或奸淫而犯前项之罪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一千元以下罚金(三)移送被诱人出民国领域外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而第315条专指略诱,亦分列三顶:(一)意图使妇女与自己或他人结婚而略诱之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意图营利或意图使妇女为猥亵之行为或奸淫而略诱之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一千元以下罚金 (三)移送被略诱人出民国领域外者,处无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等语。

  该两条处刑轻重不同,且嫌重复,窃意第315条既专指略诱罪,则第257条当专指和诱而言,该条内‘略诱’二字应行删除,似此于和诱、略诱分别科断,以犯罪之轻重,定科刑之标准,既于立法之精神相合,而关于司法者之引用,亦不致错误,是否有当,请核示遵”等情前来。

  事关法律疑义,乞即释明电复,以便饬遵。江苏高等法院院长 张君度叩微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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