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179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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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解字第178號解釋 中華民國《最高法院
解字第179號解釋》
最高法院解字第180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7年9月15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520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華民國最高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解釋文[編輯]

  查新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一二兩項係兼指和誘或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而言與第三百十五條一二兩項之規定不同參照同條第三項則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三項之罪凡係移送被和誘人於國外者即可構成並無年齡之限制

全文內容[編輯]

民國17年9月15日最高法院復江蘇高等法院電[編輯]

  查新刑法第257條一、二兩項,係兼指和誘或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而言,與第315條一、二兩項之規定不同,參照同條第3項,則第257條第3項之罪,凡係移送被和誘人於國外者,即可構成,並無年齡之限制。

附江蘇高等法院原代電[編輯]

  最高法院鈞鑒。案據武進縣承審員金寶鈞有代電稱:

  「查新刑法第257條,計共三項:(一)和誘、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享有親權人、監護人或保佐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爲猥褻之行爲或姦淫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三)移送被誘人出民國領域外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而第315條專指略誘,亦分列三頂:(一)意圖使婦女與自己或他人結婚而略誘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意圖營利或意圖使婦女爲猥褻之行爲或姦淫而略誘之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三)移送被略誘人出民國領域外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等語。

  該兩條處刑輕重不同,且嫌重複,竊意第315條既專指略誘罪,則第257條當專指和誘而言,該條內『略誘』二字應行刪除,似此於和誘、略誘分別科斷,以犯罪之輕重,定科刑之標準,既於立法之精神相合,而關於司法者之引用,亦不致錯誤,是否有當,請核示遵」等情前來。

  事關法律疑義,乞即釋明電復,以便飭遵。江蘇高等法院院長 張君度叩微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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