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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解字第236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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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解字第235号解释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
解字第236号解释》
最高法院解字第23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7年11月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530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华民国最高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解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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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初判引律错误者覆判审虽应依新刑法纠正但并应依覆判暂行条例第四条各款项分别裁判至于未满二十岁妇女被诱其夫在民法未规定以前得视为保佐人向法院告诉

全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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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17年11月1日最高法院复湖北高等法院首席检察官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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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初判引律错误者,覆判审虽应依新刑法纠正,但并应依覆判暂行条例第4条各款项分别裁判。至于未满二十岁妇女被诱,其夫在民法未规定以前,得视为保佐人,向法院告诉。

附湖北高等法院首席检察官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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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呈为呈请解释示遵事。案据代理湖北高等法院第一分院首席检察官范韵珩代电称:

  “查覆判系对于县长或县司法公署确定判决纠正错误之一种特别法,其核准更正在法律无变更时,固不发生何等疑义。惟在旧法时代确定呈送覆判时,究应适用何法,不无疑义,于此分甲乙两说:

  甲说谓:覆判审仅在纠正原确定判决之错误,如原确定判决所认定之事实、所适用之法律,按诸当时施行之旧法,本无错误,或虽有错误,仅在引用之律文,自应依照旧法予以核准或更正,以维持原确定判决之效力,若因呈送覆判时新法已经施行,即按新法办理,必至旧法时代已确定之刑事判决全数动摇,而新旧法律抵触之处,必不一而足。

  乙说谓:应送覆判之刑事确定判决,不能与正式法院之确定判决同论,必经覆判审所为核准或更正之判决确定后方生执行之效力,今呈送覆判时新法既已施行,无论核准、更正,均应以新法为标准。况查现行刑法第2条上段明定‘犯罪时之法律与裁判时之法律遇有变更者,依裁判时之法律处断’,覆判亦裁判之一种,其审查确定判决之当否,应适用新法,更无疑义。

  两说未知孰是,又刑法第257条之和略诱罪,被诱人限于二十岁以内之男女,其侵害法益限于享有亲权之人、监护人、保佐人三种,若有已出嫁之十九岁为子被人诱拐,以前享有亲权之人,其亲权能否继续存在,如不能继续存在,该被诱女子之本夫可否认为保佐人,向法院告诉,亦不无疑义。职处现有此等案件,急待解决,理合电呈钧处,俯赐鉴核,转请解释示遵”等情。

  据此,理合转呈钧处函请解释示遵。谨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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