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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解字第236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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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解字第235號解釋 中華民國《最高法院
解字第236號解釋》
最高法院解字第237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7年11月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530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華民國最高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解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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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初判引律錯誤者覆判審雖應依新刑法糾正但併應依覆判暫行條例第四條各款項分別裁判至於未滿二十歲婦女被誘其夫在民法未規定以前得視為保佐人向法院告訴

全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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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7年11月1日最高法院復湖北高等法院首席檢察官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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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初判引律錯誤者,覆判審雖應依新刑法糾正,但併應依覆判暫行條例第4條各款項分別裁判。至於未滿二十歲婦女被誘,其夫在民法未規定以前,得視為保佐人,向法院告訴。

附湖北高等法院首席檢察官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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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呈為呈請解釋示遵事。案據代理湖北高等法院第一分院首席檢察官范韻珩代電稱:

  「查覆判係對於縣長或縣司法公署確定判決糾正錯誤之一種特別法,其核准更正在法律無變更時,固不發生何等疑義。惟在舊法時代確定呈送覆判時,究應適用何法,不無疑義,於此分甲乙兩說:

  甲說謂:覆判審僅在糾正原確定判決之錯誤,如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之事實、所適用之法律,按諸當時施行之舊法,本無錯誤,或雖有錯誤,僅在引用之律文,自應依照舊法予以核准或更正,以維持原確定判決之效力,若因呈送覆判時新法已經施行,即按新法辦理,必至舊法時代已確定之刑事判決全數動搖,而新舊法律抵觸之處,必不一而足。

  乙說謂:應送覆判之刑事確定判決,不能與正式法院之確定判決同論,必經覆判審所為核准或更正之判決確定後方生執行之效力,今呈送覆判時新法既已施行,無論核准、更正,均應以新法為標準。況查現行刑法第2條上段明定『犯罪時之法律與裁判時之法律遇有變更者,依裁判時之法律處斷』,覆判亦裁判之一種,其審查確定判決之當否,應適用新法,更無疑義。

  兩說未知孰是,又刑法第257條之和略誘罪,被誘人限於二十歲以內之男女,其侵害法益限於享有親權之人、監護人、保佐人三種,若有已出嫁之十九歲為子被人誘拐,以前享有親權之人,其親權能否繼續存在,如不能繼續存在,該被誘女子之本夫可否認為保佐人,向法院告訴,亦不無疑義。職處現有此等案件,急待解決,理合電呈鈞處,俯賜鑒核,轉請解釋示遵」等情。

  據此,理合轉呈鈞處函請解釋示遵。謹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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